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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02月24日 15: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下达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计划,促进我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7]19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市的建设任务安排主要以2006年各市生猪出栏量占全区比例为依据。


  第三条 本项目属于示范性建设项目,拟建养殖场(小区,以下统称养殖场)的出栏数以2006年全年出栏数核定。优先安排年出栏500-3000头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兼顾年出栏300-500头的养殖户和年出栏3000头以上的大型养殖场。其中出栏300-1000头规模的养殖场只安排农村养殖小区改扩建、粪污处理、防疫消毒设施建设。


  第四条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系统、华侨农场、监狱劳教系统、商贸系统等的养殖场按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市县的评选。

 

    第二章 项目选建条件

 

  第五条 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选择的养猪场不得建在法律规定的禁养区内(国家畜牧法第四十条对禁养区的规定是: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养猪场与居民居住区、公共场所相对分离,与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以及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的距离要符合国家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兽医防疫工作规程GB/T 17823-1999 要求。


  第六条 是租用场地的养殖场其土地租期剩余使用年限要在5年以上。


  第七条 优先考虑取得自治区无公害标准养殖基地认证和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养殖场。


  第八条养殖场有较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有科学合理的饲养管理操作规程。


  第九条 养殖场建立有规范的档案和生产记录,内容包括猪的品种、来源和数量、繁殖情况、生产性能;饲料来源、饲料消耗情况;淘汰情况、发病情况、死亡率及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用药、疫苗免疫种类及免疫时间、生猪销售记录等,且记录资料保存2年以上。


  第十条 养殖场经项目建设扩建改造后,应达到《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要求的粪污集中处理、达标排放、标准化饲养的规定,能起到示范作用。


  第十一条 养殖业主具备项目建设配套资金能力(具体配套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并要出具书面承诺和自有资金银行验资证明。


  第十二条 诚信守约,自愿与县发改和畜牧部门签订建设合同,承诺严格遵守项目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增加选建条件。

 

    第三章 建设内容与标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内容包括:粪污处理、猪舍标准化改造、扩建、防疫消毒设施等配套设施建设,要优先安排以沼气池建设为重点的粪污处理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标准按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和农业部办公厅(发改办农经[2007]1939号)文附件《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执行。沼气池建设参照附表的规模和标准执行。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十六条 生猪出栏量设300-499头、500-999头、1000-1999头、2000-2999头和3000头以上等五个档次。


  第十七条 出栏300-499头的养殖场补助10万元/个;出栏500-999头的养殖场补助25万元/个,出栏1000-1999头的养殖场补助50万元/个,出栏2000-2999头的养殖场补助70万元/个,出栏3000头以上的养殖场补助80万元/个。

 

第五章 部门分工责任

 

  第十八条 县级发改、水产畜牧兽医部门是该项目组织实施责任主体。县级发改、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共同组成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制订本县的项目评选办法、组织考核、评选、公示、建设计划的编制和上报,组织项目实施、检查、监督等工作。县发改部门负责计划、投资管理,县级畜牧部门负责实施方案、设计的审批和具体建设监管。市级发改、畜牧部门负责本市的建设计划安排、县级建设方案的审定、本市项目可研报告的编制、计划执行监督、县级项目的验收。自治区发改委、畜牧部门负责项目可研报告的审批,联合上报、下达投资计划,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农村能源办、环保、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按职能分工,明确责任,相互协调配合。


  第十九条 自治区发改委和水产畜牧兽医局按照国家的建设计划分解下达各市的建设计划,各市发改委和水产畜牧兽医局细化下达各县(市、区)的建设计划。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发改和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具体组织符合条件的养殖场申报项目,并提出建设方案上报各市,经各市发改委和水产畜牧兽医局审定后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自治区发改委和水产畜牧兽医局,自治区发改委和水产畜牧兽医局审核批复各市项目可研报告后联合上报国家发改委和农业部,并转发国家发改委和农业部审核后下达的投资计划。

    第六章 申报程序和评选要求

 

  第二十一条 广泛宣传。各市、县(市区)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宣传国家、自治区和当地与项目有关文件精神,重点宣传项目建设的目的意义、建设内容、申报条件和申请截止日期,要确保所有养猪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养猪协会和年出栏300头以上肉猪的规模养殖场业主知晓项目政策。


  第二十二条 养殖场在有效时限内按属地原则自愿向当地水产畜牧兽医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填报申请表格,递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按照本办法要求的评选条件和要求进行再次复核后上报,如有必要可采取以下办法重新筛选。


  1、调查摸底和制定评分办法。由县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当地标准化规模养殖情况、报名情况、本办法第二章确定的条件要求和上级下达的投资任务,制定当地项目选建评分办法,召开1/2以上报名养殖场和养猪协会代表参加的听证会,确认无重要异议后,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市级发改和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备案。


  2、现场打分考核。评分办法公布后,由县发改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组织有当地畜牧、环保和农村能源方面专家不少于5人组成考核组开展现场考核工作。根据选建条件和当地评分办法,对申报养殖场逐场考核,逐项现场打分;打分时实行专家独立打分、记名打分;计算养殖场得分时,除去最高分和最低分,以其他中间分为有效分,取平均值确定为养殖场考核得分。


 3、初选和公示。按照由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初步选定拟入选的养殖场,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中公示3天(主要公示养殖场的考核得分情况),无异议后,把相应的养殖场名单报市级管理部门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如遇举报和异议,由县级监察部门牵头,由原专家组进行重新现场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最后结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市、县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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