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
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金扶持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桂财企〔2007〕4号)
扶持对象:国家或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扶持方向:主要用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11个新兴优势产业(优质粮、蚕桑、食用菌、烟叶、中药材、香料、花卉、草食动物、牛奶业、优势水产品、速生丰产林)和5个原有优势产业(糖料蔗、水果、蔬菜、生猪、家禽)的生产、加工,重点用于新兴优势产业的生产、加工。
扶持标准:农产品加工企业主要采用贷款贴息方式,重点龙头企业主要采取无偿补助和贷款贴息相机会方式。
办理部门:属农产品加工项目,向所在市经委、财政局提出项目申请;属重点龙头企业项目,向所在市农业局、财政局提出项目申请。
农民专业合作社免收工商行政管理登记费
政策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8号令)。
免收对象:农民专业合作社。
免收项目:免收工商行政管理登记费。
办理部门:县级工商行政部门。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减免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减免对象:农民专业合作社。
减免税种:
①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②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③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④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办理部门:县级财政及税务部门。
(下期续)(摘自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贯彻三中全会精神 落实支农惠农方针政策指南》)